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 诉讼 中有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2.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审理;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示终结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