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规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