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案与受理虽然都有审理的意思,但实质上,还是有所区分的,受理并不代表立案,立案还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定义的不同,具体又分为接受的主体、接受的内容和接受的时间。立案是指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被行政执法、公安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当做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行为,而受理是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是法院决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调查的行为。两者接受的主体不一样,立案是公安等司法机关,受理是法院。再说接受的内容,从定义上看就可以知道,立案针对的是有事实指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而受理不止针对犯罪案件也针对普通的诉讼案件,例如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案件等。从接受的时间上看,如果一个案件涉及犯罪行为,也是先进行受理,由法院受理进行起诉程序,再提交材料和证据等交由司法进行立案调查。而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即便提供了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不会进行立案,会返回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给立案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