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得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