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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的区别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只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做了限制,即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来进行;二审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审成粗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又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程序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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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