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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释义
    1、审理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只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做了限制,即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来进行;二审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审成粗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又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除外),也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程序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审理程序,由于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法院判决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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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