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bc类企业可以办理跨国企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吗 |
释义 | 律师分析: 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可以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法律依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下同)作为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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