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经质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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