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车辆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查封的车辆未经法院处理,不能买卖、过户。但是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过户;法院为减少损失,一般查封车辆不影响其运营,当然,要是运营导致车辆价值明显减少的,未提供担保,法院也会限制其上路,违反了,要进行拘留罚款的。 查封车辆: 1、到车辆户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查清车辆的基本情况,作出准确的查封扣押手续。 2、查封扣押裁定要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责令车主交出车辆钥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登记证,如是营运车辆,还要交出营运证。 3、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防车辆被恶意转户。 4、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报停养路费的缴纳。因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车辆的处理一般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特别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往往需要诉前保全,要经历审理、执行,时间相对较长。如不将养路费报停,将会造成车辆被扣押停驶期间仍产生养路费及滞纳金。有的大吨位载货车的养路费每月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此产生的养路费是非常可观的,很可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会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我们如疏忽这一环节,车辆处理后,新的车辆所有人要缴纳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养路费,额外增添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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