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的行为怎么认定? |
释义 | 传统意义上“卖淫”的含义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交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行为,以及性服务的内容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还有“手淫”、“口交”、“肛交”的形式,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而从各省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法律适用中并不统一。因此,由于缺乏相关的权威解释,各地对“卖淫”行为界定的标准不同,司法实践比较混乱。在立法机关作出正式解释之前,除传统的性交之外,将“手淫”、“口交”、“肛交”等行为认定为“卖淫”,以及同性之间的提供性服务认定为“卖淫”应当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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