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可知,上述四项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的义务主体为公安机关,而非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