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弊端 |
释义 | 1、公证机构不具有财产保全的权限,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前述描述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机构,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公证机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在债权人起诉的同时,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将来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前提仍然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这也将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完全有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结,进一步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 2、执行证书中无法替债权人主张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虽然现今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等,都会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但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就债权人追索的债权通常表述为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其他一切合理的费用。对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一切费用,不可能如借款/贷款合同中表述的详细明确。当债权人凭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由于“一切合理费用”的表述不够明确具体,法院执行庭一般都不会将有关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计入最终将要执行的债权行列内,故这将使得债权人蒙受一笔不小的损失。 一、财产分割公证的法律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财产分割公证也是如此。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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