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事实怎样证明 |
释义 | 在诉讼离婚时,法庭会要求出具能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那么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下面的证据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因为口头的协议难以证明。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相关的证人证言。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效果是最低的,因此最好在提供证人证言的同时,辅以其他的证据。首先,夫妻离婚与是否分居或者分居多长时间,其实并没有关系。实践中,也出现过那种符合分居离婚?条件的,但最终却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此时只需要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了一致,在办理了手续之后,自然也就会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在诉讼离婚中,若是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婚,必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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