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双倍工资要怎样算 |
释义 | 1、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认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对公司不利,因此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双倍工资差额,给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允许的,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3、对于“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基数,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照已发生的对应月份的全部实得工资计付应支付的工资赔偿即可;但另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下应支付的固定工资计付“双倍工资”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发生的提成工资、加班费等不固定的收入应予剔除,而以实得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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