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行政处罚办结期限 |
释义 |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一般行政处罚办结期限,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一、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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