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结婚能不能办孩子的出生证明 |
释义 | 一、没结婚能不能办孩子的出生证明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程序受理条件: 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和《关于特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报审批程序》(京计生委字[1993]39号),申办人应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管理科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供下材料: 病情鉴定结论为批准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病残儿病情鉴定登记表》。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原始申请表;(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主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二条) (2)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件。(依据同上)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一方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的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三条)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复印件);(依据同上) (3)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4)区计划生育指导站的怀孕证明。(依据同上)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注:①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的计算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②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的,不再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丧偶,由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丧偶证明。证明丧偶情况及生育情况;(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四条) (2)再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协议)书的原件和再婚证明。如离婚证件丢失,到原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开具证明,要证明婚姻及子女情况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依据同上) (3)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A4纸)(依据同上)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①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境的县市或偏远的民族地区调入的民族职工;②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③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入地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④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应提供调出前当前当地区县计生部门发的二孩准生证。(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6、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注:①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经区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不孕症”的;②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节育手术的;③经区县指定医院鉴定,确系痴、呆、傻、瘫痪或生殖器官缺陷等严重残疾的,不宜或不能生育的;④45岁以上末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包括其配偶)的户口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五条)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签订的其他兄弟无故不得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需公证。(依据《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农民男到有女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注:①夫妻双方均为农民;②男到女家落户;③负责赡养老人(至少一方健在);④其他姐妹(包括父母)均为农民且无超计划生育行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村委会开具的可以证明上述四点的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六条) (2)被照顾的夫妻赡养老人的公证(协议)书和其他姐妹的计划生育保证书。(依据同上) 8、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夫妻双方申请在国内生育子女,境外已有子女的,需向所在的区县计生委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要求在各使馆登记或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21号第二项第七条) 看看你属于那种情况。如果属于农民,就好办得多。没有达到间隔生育,即使罚款,也不多。一定要去办《准生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