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生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如下: 1、误解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医疗纠纷常见情形有哪些? 1、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常后果,而发生的纠纷。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1、误解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常见的医疗纠纷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常见的医疗纠纷类型有:1、针对是否是医疗事故引起纠纷。这种类型较常见,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引起并发症或死亡,当事人可能会怀疑到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而引起纠纷。此类事故主要是应用《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解决》,解决的方式是向所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坚定。2、就医疗侵权与医疗违约引起的纠纷。诸如患者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及患者消费权益等等。3、就人身损害事实引起纠纷。人身损害引起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医疗过失;二是并发症;三是疾病所发展,基于此,患者会向司法鉴定部门提起鉴定,就过错鉴定,建立赔偿。 易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受周围环境和媒体宣传的影响,使得人们对美的认知越来越高,继而对医疗美容的需求不断提升,消费的剧增使得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并渐渐迸发出生机。因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使得一批拟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主体望而却步。但面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暴利,又使得一部分市场主体铤而走险,最终使得就医者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进而引起法律纠纷。常见的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情形如“因医疗美容机构没有执业许可证引起的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按照上述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因个别医疗美容项目操作简单,如打“玻尿酸”、“水光针”等,由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给就医者打针,一旦造成就医者损害,极易引起纠纷。再比如“因医疗美容机构超出诊疗服务范围引起的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从事诊疗活动,因扩大诊疗范围仍需要相关机构审批,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省事儿”超出核定的项目从事诊疗活动。诸如此类的“因医务人员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医疗美容机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就医对整形效果不满意”、“因医疗美容导致就医者身体损害的”等。行动建议:医疗美容纠纷,其本质是合同纠纷,同时兼具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因此,就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做好风险把控和证据留存,防患于未然。 医疗纠纷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中,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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