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居住权和抵押权如何区分 |
释义 | 民法典中,居住权是为保障居住权人设定的利他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人仅对居住房屋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冲突。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益设施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和居住权在权能和设立条件上有所区别,不冲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住权和抵押权如何区分 居住权是为保障居住权人设定的,属于利他权利。居住权人仅对其居住的房屋享有占有权及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人处分权和收益权之外的部分所有权,体现出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居住权人须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且经法定登记程序方可设立。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解决弱者(如未成年子女、离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一方、老人等)的住房问题,使得他们能够住有所居,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而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实现,预先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之上设置的一种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起诉主张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设立抵押权须签订抵押合同,动产物权一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物权的实现,需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使抵押权人对拍卖所得价款,获得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设立最主要以及最终的功能即为保证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居住权主要针对的是居住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所有权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能。而抵押权是针对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对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者所涉及的所有权权能不相一致,故二者设立并不存在冲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结语 居住权和抵押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居住权是为保障居住权人设定的,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住房保障。而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物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益设施、财产权争议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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