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办理转学相关手续。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初一第一学期,初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入,需提供居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到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登记,由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