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人才中心领取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注:1.若身份证遗失,可提供驾照、护照、毕业证等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原件。2.经办人非集体户人员本人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集体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由集体户人员本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署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入户意见并签名。二、在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4.《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物管开具的入住证明)等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75号) 政策来源: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838144&tn=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