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没有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如果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第112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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