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废标条件分为招标人自定的和法定的两类,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践中,招标人拟定的废标条件通常以法定为依据,自定的标准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定废标条件已较为完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不经意间违背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中某些限制歧视性条款。所以,我们仅对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中的废标条件进行了归纳。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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