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开庭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在仲裁后起诉需要准备下列材料:起诉状的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的材料;其他。 一、法人诉讼立案材料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被告、第三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署名:自然人须手写签名;法人、其他组织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原告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 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一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或其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除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其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提交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复印件正本一份(按要求填写证据交接清单,置于证据复印件首页装订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复印件副本。 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起诉时,如申请财产保全的,另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状各一份。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要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申请保全其他财产的,要提供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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