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能否外出打工 |
释义 | 缓刑期间外出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XXX,男(女),XX岁,XX市人,现住XX市XX公安局XX派出所辖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在缓刑期间外出工作。事实及理由:本人因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人民法院判决处以3年缓刑,现正在XX市XX公安局XX派出所辖区服刑,期间严格执行缓刑规定,认真改造。为更好地改造自己和自食其力,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我需要于今年3月2日返回地处XX市XX公安局XX派出所辖区的XX单位工作,并以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回原位后,我保证第一时间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单位及所在地派出所,以保证接受监督,遵守缓刑规定,认真服刑,并将服刑及工作情况及时汇报监管机关。根据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我将于XXXX年XX月XX日返回原籍,并及时报告贵局。特此申请,请予批准。此致XX市XX公安局申请人 XXXXXXX年XX月XX日扩展资料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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