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治安案件不予处罚情形具体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一、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治安处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3)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具体理解公开原则 (1)实体公开 ①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②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2)程序公开 ①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②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④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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