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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一、买买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吗?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二、交付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必须交付标的物的意思是指合同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向权利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即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
    三、买卖纠纷没有合同怎么办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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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