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话,需要羁押。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妨害证据;不能保证及时到案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存在再犯罪可能性。 法律依据:《关于未羁押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实践中收押难、送监难问题,防止罪犯漏管脱管、脱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未羁押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包括收监执行、余刑三个月以下看守所代为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罪犯生效裁判文书的交付执行及对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罪犯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各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收押执行、组织追逃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第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该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羁押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实刑而需要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逮捕决定,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交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及时执行逮捕,看守所根据逮捕手续应当予以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