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的建议 |
| 释义 | 【姓名权】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的建议 对商标法进行立法完善《商标法》应明确规定:“以知名人物的姓氏做商标使用、注册,不能导致混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核准注册,但应当经本人同意。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不得禁止同姓者使用其姓名。但如使用此姓名有损于以此姓氏作为商标注册者的权利,注册人可以诉请法院限制或禁止。使用已故名人姓名做商标的,应经得该继承人同意。”样明确规定保护方式、保护范围,能够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1.姓名权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关系。虽然禁止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但是并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否善意使用要以市场效果或者可能的市场效果作为判断依据;2.姓名的保护应当界定在与姓名相同的范围内,即通常不应禁止使用的商标与姓名近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关系到姓名权所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关系到公众的利益。 建立权利冲突审查机制为避免审查不当而发生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问题,可以在商标法中规定工商行政部门的主动审查、主动处理制度。当发现该申请与名人在先权利冲突时,应不予注册;如未发现冲突或审查不能,则适用当事人主张原则,由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因为当注册商标与名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又没有开发出其独特的“第二含义”时,容易引起普通公众的混淆。如有公司将“泻停封”注册为泻药商标,法院认为该公司申请的“泻停封”商标与香港明星谢霆锋在大陆广泛使用的艺名近似,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当然,为社会公益的使用或者经过姓名权人同意或征得已故名人的继承人同意或他们的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如国内就有以孙中山先生名字命名的中山装、中山路等。这种主动审查、主动处理制度能更好地发现容易引起普通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从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笔者以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远不止此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商标法有指导作用,应贯穿商标申请、注册等活动的始终,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上述活动中都应诚实不欺,不得怀有恶意。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作为适用解释现有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起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在处理抢注名人姓名、形象的纠纷中也可引用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裁判案件 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肖像权更多考虑活着的公民的人身利益,对财产利用的保护相对较弱,而商标权也只是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了姓氏做商标的问题,有的是区别性规定,也有的明确规定姓氏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就他人使用姓名对该商标造成影响时作了限制。如《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专用或虚构的名称……等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标记。”同时在该法第2条规定:“以姓氏作为商标注册,不得禁止同姓者使用其姓氏。但如使用此姓氏有损于以此姓氏作为商标注册者的权利,注册人得诉请法庭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使用的形式要件,即需经权利人同意。《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第7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如果能合理引用国外法律的精华部分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一些缺陷,我国的商标法将更加完整,更加有利于保护付出劳动成果的名人,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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