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包括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公司亏损没钱发工资构成犯罪 首先,公司不给发工资,具备以下要件的即属于犯罪: 1、公司有支付工资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通常数额达到5000元到10000元的,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因此,公司亏损没能力支付工资的,不符合以上的要件,即有能力支付工资却不肯给,那么就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公司亏损宣告破产的,员工工资也可以优先支付。 按规定,公司破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支付员工以下费用: 1、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公司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并且,公司破产又拒绝承担以上的费用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一、签劳务外包合同是劳务派遣工吗 外包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虽然同为劳务经济的不同形式,但从概念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劳务分包是一种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用工形式。 (二)相关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同。在劳务分包模式中,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工人与劳务企业之间,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务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务企业与劳务发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即用人不养人,养人不用人,在这种形式下,劳务工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工人与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劳动关系。在派遣期间,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并支付派遣单位劳动力租赁费用;在无派遣任务时,由派遣企业承担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 (三)承担安全责任范围不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务分包模式下,若发生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企业为连带责任方;而在劳务派遣形式下,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