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人权”概念既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但人格权与人权是不同的属性概念。相对于人格权,有学者通过考察,指出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权一词,用来表述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例如,有的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将人权与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联系起来;有的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和国家意志等同;有的强调人权中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以致仅在此意义上使用;有的则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各个国家、民族、阶级、派别、个人,由于经济利益、政治立场、文化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发展水平和生活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同时人权本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也过于宽泛和复杂,对人权及其历史的解释,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宗教、伦理诸问题乃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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