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快速审查。经审查,应当做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知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申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