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如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