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去公司上班培训了三天第四天我们不想干了离职了应该有工资吗 |
释义 | 劳动者在三天工作后辞职,有权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支付这三天的工资,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应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根据第九条,劳动关系解除时应一次性支付工资。根据第十六条,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但不得超过20%。若扣除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上三天班后自己不干了,如果已经正付出了劳动,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来支付给劳动者这三天的工资;且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离职后是否有资格获得未支付的工资? 当您离职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您通常有权获得未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该支付您的工资,无论是在离职当天还是之后的日期。如果您已经完成了工作,并且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条件,那么您有权要求雇主支付您应得的工资。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您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提醒他们履行支付义务。如果雇主仍然拒绝支付,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保留相关的工作记录和证据将非常重要,以支持您的要求。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建议。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者在离职后有权获得未支付的工资。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雇主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雇主有权要求赔偿,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与雇主沟通并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劳动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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