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房产如何过户 |
释义 | 遗嘱继承房产的,申请继承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办理过户登记。这些材料包括遗嘱、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权公证书或相关判决、以及申请人拟继承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并不容易。例如拟继承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如果该房屋是立遗嘱人近年来购买,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当然可以作为合法产权证明。但是现实中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都是由被继承人在多年前购买,当年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并不是现在的不动产权证,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个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对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但因为时间久远,在办理继承过户前必须对房屋进行重新测绘,重新确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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