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工质量不合格的,有什么违约责任 |
释义 | 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下列违约责任: (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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