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伙盗窃罪的刑罚划分 |
释义 | 团伙盗窃罪从犯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盗窃罪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团伙盗窃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团伙盗窃罪的法律责任界定与惩罚措施 团伙盗窃罪的法律责任界定与惩罚措施是指对于团伙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罚安排。团伙盗窃罪是指由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合谋性。在法律责任界定方面,通常会依据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身份、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判断和界定。而在惩罚措施方面,根据团伙盗窃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法律会规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此外,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个体的情况,法律也会考虑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和合理的惩罚措施,可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 结语 团伙盗窃罪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对于团伙盗窃罪,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法律会规定相应的刑罚幅度。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和合理的惩罚措施,可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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