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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某与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释义
    法院在执行何某与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被执行人曾某某未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曾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尚有1000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法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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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