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 自然人不是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则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取何姓名,具体如下: 1、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 2、擅自冒充他人的姓名实施行为,实质是造成姓名与人本身的同一性的混淆。实践中,常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行为,如冒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从事活动,或利用自己与被冒充的人的某些相似性或容易混淆法定情形而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