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都会受到全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高消费,出行不能选择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出入星级以上的酒店以及娱乐场所,这还不算最狠的,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入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竞选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员并不代表自己的人生被判了死刑,还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自己的征信恢复正常的,当我们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便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失信人员名单,不过还是得提醒大家一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信用,可千万别上了老赖的榜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