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4、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2、宣布听证纪律;3、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3、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4、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