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保证:是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甲方为乙方加工服装,乙方不付加工费,依照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服装,可以将这些服装折价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加工费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