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孵化器怎么申请? |
释义 | 法律分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法律依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大孵化器战略,构建企业培育生态链 (一)构建孵化培育生态链。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二)兴办创业苗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三)提升企业孵化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并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四)创建企业加速器。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创建加速器。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 (五)推进科技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科技园区,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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