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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我能否获得拆迁房和相应财产?
释义
    拆迁房屋的归属权与婚姻关系相关,根据拆迁政策和房屋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产权置换情况下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存在拆迁安置政策,拆迁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的公房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拿到的公租房则视当地拆迁政策而定。如果拆迁涉及父母的房屋,根据拆迁协议和安置补助情况,房屋权益与夫妻有关。
    法律分析
    一、如果所拆迁的旧房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政策如果是产权置换,不存在任何补差价的问题,那么拆迁安置的新房,属于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仍然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的共同生活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翠花无权分割。
    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有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政策,那么安置面积和拆迁奖励费、过渡费、人员安置费一样,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要进行分割。
    二、被拆迁房的所有权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不论被拆迁房和拆迁房是否存在差价,人员是否得到安置面积,取得的拆迁房仍然是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被拆迁的是公房,那么这套公房如果是婚后取得,则拆迁安置的房屋也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婚前拿到的公租房遇到拆迁,这就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根据公房面积给房子,那么这个拆迁房就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
    但如果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除了对房屋的补偿外,还有参考房屋内常住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最低保障,那么毫无疑问,未来的分到的房子中包含有人员因素的面积,在离婚时,就会根据这个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子的置换面积、安置面积、补足面积划分别定性,婚前财产的转化,则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的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父母的,婚后拆迁的政策是给钱,被拆迁人可以用这些钱购买低价的房屋,而购买面积是按照人数来定的,其中给的钱包括房屋补偿款、人员安置费用、搬迁奖励、过度周转费用等等,父母直接通过两个协议,将安置补偿款直接转化为一套120平的房屋(四个人的优惠面积),并登记在父母名下。
    那么这套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
    拆迁协议内明确夫妻二人都列为了安置对象的,有夫妻的安置和补助,且该房屋的购房款直接从拆迁款中扣除的,那么可以得出两个结论——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夫妻和父母四人的安置和补助以及原房屋的价值最终都体现在这套安置房上。
    所以虽然房产证上仅有母父母一人,但不能否认房屋权益与夫妻有关。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来确定。如果拆迁补偿政策明确将安置面积和补偿费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应进行分割。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和婚后取得的房产,也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此外,如果拆迁涉及父母的房产,如果拆迁协议明确将夫妻列为安置对象并扣除购房款,那么安置房的权益与夫妻有关。总之,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拆迁政策、财产归属以及相关协议等因素,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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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