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办公场地是固定的,并配备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人数需三人以上; 2、公司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同时设施能满足孵化企业的要求;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4、入驻创业实体个数不少于3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 6、健全的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具备为创业实体提供各项创业服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