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2.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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