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一、劳动争议举证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八)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