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拆迁房为私有住房时,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在原屋主名下,为个人财产不可分割。若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屋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但离婚时需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私人住宅,其所有权是在婚姻注册之前由夫妻一方获得的,被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名下。被拆迁安置房应被定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私人住宅,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的被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属於原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房款差额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或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後,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月供,则不能改变被拆迁安置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但是,对於该部分财产的出资,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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