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出资限制是如何的?你们能简单的回答吗? |
释义 | 股权能否作为出资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问题,即作为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机关什么样的法律条件。对于这一问题,冯果在《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归纳了五项标准,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及可独立转让性。应当说,这一归纳从经济学的角度比较科学的反映了股权作为出资的价值基础,但并非是股权出资的法律标准。股权出资的法律标准可以归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出资主体要以股权出资,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股权出资中,由于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研讨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研讨会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权出资主体?笔者认为,出资主体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转让、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主要是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示的股权所有人。不管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只要被记载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册或公司的股东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总之,作为股权出资标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拥有拟作为出资的完全的支配权。 2、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股权出资限制作为股东出资标的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就会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受限制的股权没有满足法定或约定转让条件的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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