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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地区诈骗罪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北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构成罪行,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北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北京市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该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通过骗取等方式获取的利益。
    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方法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金额较大的他人财物;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他人的有体物,还包含骗取无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3、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结语
    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程度与数额大小相关,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观和主体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各地法院、检察院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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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