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抵押生效的要件: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该不动产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以及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物权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关于设立、改变、转让或者是消灭不动产的合同,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了的或者是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合同从签订的那天起就开始生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的相关规定,对合同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是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合同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